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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6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王立旭、王立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旭,王立奎,褚家香,青岛誉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636-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旭,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立奎,男,195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褚家香,女,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青岛誉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宏大路20号2单元101户。法定代表人:王立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旭与被执行人王立奎、褚家香、青岛誉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鲁078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立奎、褚家香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执行员  徐江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