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丁兰花与杨刻辉、罗重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兰花,杨刻辉,罗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财保35号申请人:丁兰花,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安县。委托代理人:胡九生,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泥工,住江西省乐安县。(系丁兰花的丈夫)被申请人:杨刻辉,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江西省乐安县。被申请人:罗重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申请人丁兰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罗重军所有的赣F×××××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丁兰花的担保人游美琳自愿以其所有的赣F×××××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罗重军所有的赣F×××××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游美琳所有的赣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丁兰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喻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