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超,男,1971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黄超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凌晨,失主卢某停放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白果小区6栋楼下的川CN23**蓝色雪佛兰牌赛欧轿车被人盗走。同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超明知川CN23**轿车系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6400元的价格从“老幺”处购得此车。后被告人黄超将被盗车赠送给黄某某。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黄超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民警追回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卢某。经自贡市大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0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失主卢某的陈述;被告人黄超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自贡市大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黄超明知向其出售的物品是赃物,仍为其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黄超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被告人黄超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安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微书 记 员 杨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