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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郑昌龙、王忠锋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昌龙,王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643号申请人郑昌龙,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王忠锋,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昌龙与被执行人王忠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忠锋已将(2017)鲁0405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405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相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