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4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黄小艳、罗家云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罗家云,黄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011608。代表人罗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家云,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黄小艳,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奉节县。本案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黄小艳、罗家云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罗家云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罗家云名下的轿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13434.14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2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102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41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