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滨海县光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汉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滨海县光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汉盛置业有限公司,陈光,朱海峰,于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滨海县港城路滨盛商住楼113号。负责人:张继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滨海县光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阜东中路245号。法定代表人:朱海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环区路5号。法定代表人:崔崇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光,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被执行人:朱海峰,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被执行人:于妍,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滨海县光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汉盛置业有限公司、陈光、朱海峰、于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