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1223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1223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宕昌县下坝滨河路。身份证号6226231965********。被执行人:杨某,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宕昌县临江铺乡,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赵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某外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回来或知道其具体所在地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