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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1223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1223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宕昌县下坝滨河路。身份证号6226231965********。被执行人:杨某,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宕昌县临江铺乡,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赵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某外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回来或知道其具体所在地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