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5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崔荣华、张耀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荣华,张耀春,程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588-2号申请执行人:崔荣华,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耀春,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程玉芳,女,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2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玉芳名下的鲁V×××××号、鲁V×××××号汽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执行员 范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