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桂凤与梁春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凤,梁春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2民初88号原告:李桂凤。被告:梁春长。原告李桂凤与被告梁春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春长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716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5月6日,被告雇佣原告工作,共拖欠劳务费3716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劳务费,尚欠716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劳务费71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明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该欠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工作。2016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5月6日原告劳务费37160元,2016年5月6日预支工资20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35160元,6月末前付清。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出具欠据后给付了部分款项,现尚欠7160元未付。本院认为,雇员付出劳动后,雇主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工作,原告付出劳动后,被告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现原告依据欠据向被告主张权利,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出具欠据后给付了部分劳务费。因被告系给付义务方,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数额予以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剩余劳务费716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春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桂凤劳务费7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负担(该笔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娜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欠据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务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二、被告未提交证据。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