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与雷军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雷军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32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谢三山,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东,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男,该行职员。被告:雷军明,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诉被告雷军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兆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