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692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郝学峰申请执行燕彩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学峰,燕彩琴,李佳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92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郝学峰,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燕彩琴,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佳声,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郝学峰与被执行人燕彩琴、李佳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做出的(2015)东执字第1692号之十、之十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燕彩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燕彩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内存款、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燕彩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三、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冻结,申请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