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1822王文才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8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才,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文才于2016年10月8日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昆山市周市镇华城美地小区南门通道时,与该小区门卫发生纠纷。民警至现场处警时,被告人王文才为逃避处罚在现场再次饮酒。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文才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王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酒精呼气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执法录像,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资格网上查询信息,车辆登记情况查询信息,接处警综合单,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身份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才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文才能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才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丽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