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宋早国、任明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早国,任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205号申请人:宋早国,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任明光,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宋早国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任明光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6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早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明光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任明光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321财保178号之一申请人:徐银狼,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邵院村徐庄1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50201593X。被申请人:张延斌,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户村镇张岩嵛村友谊路18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007053936。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皖0321财保17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张延斌驾驶的邯郸市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号永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延斌驾驶的邯郸市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号永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宋海灵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张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