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民初786号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经开区德善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峰,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沿河南路面粉厂B栋9号。法定代表人:方翔,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宏波。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840000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892011900-2015-00000073)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为355437元);2、判决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决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8日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以“借新款还旧款”为由向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丰分社(以下简称迎丰分社,2015年12月1日与怀化市洪江区信用合作联社合并组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3840000元,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承诺担保。后迎丰分社与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为384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1.152‰,逾期利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为保证贷款。同日迎丰分社与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迎丰分社依约发放贷款,但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本息,截止2016年12月24日止尚欠借款本金3840000元,利息355437元,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未作答辩。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湘银监复(2015)379号文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及身份信息情况。2.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份,拟证明被告主体身份信息情况。3.被告三狮农资法定代表人贷款面谈记录、被告三狮农资关于办理贷款的股东会决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进账凭证1各份,拟证明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384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5.9.26-2016.9.26),借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1.152‰,逾期利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为保证贷款;该笔贷款经全体股东同意;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4.《保证责任承诺书》、《保证合同》、被告夏威夷假日酒店关于办理银行贷款担保的股东决议各1份,拟证明被告夏威夷假日酒店为借款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该借款担保经全体合伙人同意。5.提示还款到期通知书1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示还款还息。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提交质证意见。对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2、3、4、5,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8日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以“借新款还旧款”为由向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丰分社申请借款3840000元,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承诺担保。后迎丰分社与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为384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1.152‰,逾期利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为保证贷款。同日迎丰分社与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迎丰分社依约发放贷款,但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本息,截止2016年12月24日止尚欠借款本金3840000元,利息355437元,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另查明:2015年11月25日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怀化市洪江区信用合作联社合并组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向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丰分社借款384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丰分社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借款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为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怀化市洪江区信用合作联社合并组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是适格的权利主体。综上所述,对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3840000元及利息,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关于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的证据,故对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负担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38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7日起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二、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63元,由怀化市三狮农资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夏威夷假日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连周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