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西安汇企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大邦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振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西安汇企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大邦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振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负责人梁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西安汇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锦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大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致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振潮,男,汉族,。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西安汇企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大邦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振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西碑证经字第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西安汇企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大邦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振潮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安汇企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大邦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振潮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