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民勤与丁晓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民勤,丁晓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王民勤,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兰州火车站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丁晓彤,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回族,教师,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王民勤与丁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民勤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恢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亚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