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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闵照军、盛娜娜与闵广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照军,盛娜娜,闵广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724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闵照军,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盛娜娜,女,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闵广流,男,汉族,1958年9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闵照军、盛娜娜申请执行闵广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闵广流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闵广流之儿媳王醒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陡沟镇支行账户(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王 祯��民陪审员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