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毋某某与被告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341号原告毋某某,男,1957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毋某某,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毋某某与被告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并定于2017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开庭当日原告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永平书 记 员 卫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