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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锦杰、燕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锦杰,燕松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802号原告原告:王丽娟,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交河口村东沟**号,现住登封市望箕路中段大琴旅社**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01851976********,联系电话:1593711****。被告被告: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北海济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9001776504206B。被告:邓锦杰,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东竹苇街11巷**号,身份证号:4101851969********,联系电话:1509338****。被告:燕松山,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北长春园5巷*号,身份证号:4101251966********,联系电话:1393828****。案由民间借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7000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起诉之后利息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邓锦杰、燕松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邓锦杰、燕松山提供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偿还,被告邓锦杰、燕松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丽娟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邓锦杰、燕松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西乾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李松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