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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恢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俊、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亮,张俊,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恢46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亮。被执行人:张俊。被执行人:潘建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亮与被执行人张俊、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潘建新已经履行了5000元,由被执行人潘建新在2017年10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150元,余款10000元从2017年11月份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直至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能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承担利息4000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能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民初字第362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