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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历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历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355号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培。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云、屠明飞。被告:马历平,女,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历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柯审判员 岳宪印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