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1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福盛矿业有限公司与肖秀长、傅义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盛矿业有限公司,肖秀长,傅义俊,温志文,赖尊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530号之一原告:福建福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纪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光生,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秀长,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傅义俊,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温志文,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赖尊明,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福盛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秀长、傅义俊、温志文、赖尊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福盛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原告福建福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