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展涛、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展涛,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46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展涛,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晓萍,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孔志敏,该司员工。上诉人张展涛、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817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展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则以其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展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张展涛的上诉按其撤回上诉处理;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洁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