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1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刚申请执行邓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邓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1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刚,男,生于1968年8月27日,汉族们,住阆中市。被执行人:邓春宇,男,生于1975年8月25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邓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有车一辆(车牌号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春宇所有的车牌号为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