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81执1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刚申请执行邓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邓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1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刚,男,生于1968年8月27日,汉族们,住阆中市。被执行人:邓春宇,男,生于1975年8月25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邓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有车一辆(车牌号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春宇所有的车牌号为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