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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瑰犯贪污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51号被执行人张瑰,女,1977年12月16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华泰阳光大厦*栋***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7********。张瑰犯贪污罪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瑰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张瑰向盘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款2 00000元。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张瑰现正在服刑,本院已依法对其在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支行,账号为2410084301100252413内的存款1469.62元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账号为62250811004613300001内的存款3195.12元进行了扣划。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追缴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