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洁与李旭洋、侯周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李旭洋,侯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575号申请人李洁,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李旭洋,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侯周杰,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分公司绛县支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洁与被执行人李旭洋、侯周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晋0826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6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