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天鸿种畜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天鸿种畜有限公司,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2行初22号原告老河口市天鸿种畜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大堰村2组。法定代表人黄少波,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定,老河口市酂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老河口市秋风路55号。法定代表人刘端,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胜,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红,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老河口市天鸿种畜有限公司诉被告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老河口市天鸿种畜有限公司以被告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已撤回河环罚字(2016)1-2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已撤回河环罚字(2016)1-2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栗建伟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雪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