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8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英与翁其端、翁莲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翁其端,翁莲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463号原告:陈英,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翁其端,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翁莲妹,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7月11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计1577元,由陈英负担。审 判 长  翁才华人民陪审员  郑辉强人民陪审员  林 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