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伍兴荣因与被上诉人陈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兴荣,陈建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兴荣,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宇,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明,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根深,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军,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伍兴荣因与被上诉人陈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韩小平审 判 员 张防修审 判 员 向兴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严冰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