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7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许勤国与被告朱振琪、徐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勤国,朱振琪,徐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7130号原告:许勤国,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朱振琪,男,199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徐天,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许勤国与被告朱振琪、徐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许勤国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勤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许勤国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