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瞿身某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身某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40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身某哇,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23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6日因吸食、注射毒品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6月4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身某哇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身某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瞿身某哇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中心市场锦锦粮油配送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聂某莲放于该店内收银台上价值共计1219元的华为牌畅享5手机和华为牌畅玩5手机各一台盗走。2、2017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瞿身某哇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东兴步行街便民水果干果超市内,趁被害人梁某荣不备之机将梁放于该店内收银台上价值325元的小米牌手机一台盗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梁某荣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瞿身某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犯罪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手机销售单、被害人聂某莲、梁某荣的陈述、被告人瞿身某哇的供述和辩解、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现场指认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身某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瞿身某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瞿身某哇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瞿身某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瞿身某哇因本案盗窃行为曾被执行行政拘留7天,应折抵刑期。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瞿身某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向欢欢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