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执5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55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平定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2017)晋0321执559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某某在中国银行盂县支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平定县支行个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家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