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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240曹长春与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春,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240号原告:曹长春,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钱线、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华,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长春与被告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书面通知的时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长春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威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