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240曹长春与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春,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240号原告:曹长春,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钱线、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华,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长春与被告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书面通知的时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长春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威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