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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曾国友、杨四美与南县厂窖镇思乐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国友,杨四美,南县厂窖镇思乐村村民委员会,南县厂窖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南县厂窖镇德伏村村民委员会,南县厂窖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南县厂窖镇永兴村村民委员会,南县厂窖镇玉成村村民委员会,南县厂窖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曾国友,男,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四美,女,194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县厂窖镇思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亚飞,该村委会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县厂窖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邱飞,该村委会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县厂窖镇德伏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子春,该村委会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县厂窖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章梓斌,该村委会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县厂窖镇永兴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曹红波,该村委会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县厂窖镇玉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史建国,该村委会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县厂窖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全怀初,该村委会负责人。再审申请人曾国友、杨四美因与被申请人南县厂窖镇思乐村村民委员会等七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法民二初498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国友、杨四美申请再审称,原判的认定完全错误,且原判的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曾国友、杨四美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国友、杨四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程 平审判员 金利纯审判员 刘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