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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白福永与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福永,李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289号原告:白福永,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李晓明,男,48岁,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供电局家属楼。原告白福永与被告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白福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福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福永负担,退回白福永25元。审 判 长  韩永军人民陪审员  沈美然人民陪审员  唐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