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白福永与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福永,李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289号原告:白福永,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李晓明,男,48岁,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供电局家属楼。原告白福永与被告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白福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福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福永负担,退回白福永25元。审 判 长 韩永军人民陪审员 沈美然人民陪审员 唐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