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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臧1、臧2与臧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1,臧2,臧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2779号原告:臧1,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臧2,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臧3,男,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臧1、臧2与被告臧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因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1、臧2撤诉。审判员  陆玲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