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郭仁荣与王少华、王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仁荣,王少华,王月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861号原告:郭仁荣。被告:王少华。被告:王月珍。原告郭仁荣诉被告王少华、王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仁荣、被告王月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少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1.5%,从1999年4月18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王少华于1999年4月18日立借据向原告借款2万元,书面约定月利率1.5%,原告交付了2万元给被告。之后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利息。两被告外出务工后,原告一直联系不上,现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王月珍辩称:借款属实,2017年7月18日已经给过原告本金2万元。所欠利息愿意调解。原告亦认可2017年7月18日被告还款2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原告郭仁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被告王月珍于2017年10月11日偿还了原告借款利息现金3.5万元,剩余利息钱原告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仁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仁荣负担。审 判 长 孙 敏人民陪审员 王文菊人民陪审员 葛田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保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