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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7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艳、淄博春天陶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淄博春天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7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春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法定代表人:张苗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淄博春天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2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春天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艳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提取被执行人赔偿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28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