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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存征与郑文峰、万法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征,郑文峰,万法杨,申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999号原告:王存征,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超,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文峰,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告:万法杨,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第三人:申磊,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征诉被告郑文峰、万法杨、第三人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征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存征负担。审 判 长  刘兰雪审 判 员  叶 凡人民陪审员  张守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