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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特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夏建宏与方醇鸿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建宏,方醇鸿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特235号申请人:夏建宏,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申请人:方醇鸿,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夏建宏与申请人方醇鸿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唐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颜钢与申请人陈俊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10日经淳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方醇鸿返还夏建宏借款20000元,款于2018年9月20日前支付2000元,于2018年10月20日前支付2000元,于2018年11月20日前支付2000元,于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元,于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2000元,于2019年2月20日前支付2000元,于2019年3月20日前支付2000元,于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2000元,于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2000元,余款2000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付清;二、如方醇鸿不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夏建宏可就已到期款项及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夏建宏放弃其他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洪玉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