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英玉与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第二村民小组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征地补偿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英玉,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第二村民小组,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006号原告:孙英玉,朝鲜族,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麻百平,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田洪升,延吉市朝阳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第二村民小组,所在地延吉市小营镇。负责人:杨长明,组长。第三人: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延吉市小营镇。法定代表人:朱光一,村委会主任。原告孙英玉诉被告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第二村民小组,第三人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土地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楚仙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