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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与湖北东风佳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十堰市创时零部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湖北东风佳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十堰市创时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特佳贸易有限公司,石夏君,陈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旭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东风佳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工业新区建设大道左侧。法定代表人:蔡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创时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汽配城富桥区汽配超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特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汽配城富桥区****号。法定代表人:宋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夏君,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陈槐,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风佳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十堰市创时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特佳贸易有限公司、石夏君、陈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湖北东风佳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偿还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9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按照年息24%的利率,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十堰市创时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特佳贸易有限公司、石夏君、陈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1704元。经查,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鄂0303财保1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湖北东风佳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处的货款330万元。截止2017年8月28日,湖北东风佳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偿还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1万元及利息690746元(以本金29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利息至2017年8月28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1704元。以上共计3652850元。在执行过程中,协助单位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湖北东风佳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处的货款3652850元全部划入本院执行款账户。本案申请执行人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838��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喻平审 判 员  张磊代理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