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鲍和坤诉鲍诗度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和坤,鲍诗度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和坤,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诗度,男,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鲍和坤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6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鲍和坤上诉称,“鲍氏论坛”微信群由上诉人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所建,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