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8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席文龙与被告金建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文龙,金建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8256号原告席文龙,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金建敏,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席文龙与被告金建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席文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文龙申请撤诉是在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席文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席文龙负担。审判员 俞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