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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8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席文龙与被告金建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文龙,金建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8256号原告席文龙,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金建敏,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席文龙与被告金建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席文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文龙申请撤诉是在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席文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席文龙负担。审判员  俞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