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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湛江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圆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圆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2125号原告:湛江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艳红。被告:李圆圆。原告湛江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园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园园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也没有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湛江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