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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025号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李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柯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