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1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建明、胡芝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明,胡芝蓉,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蕴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4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明,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芝蓉,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被上诉人: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133号恒宝华庭负二层。法定代表人:孙国林。原审被告:陈蕴钏,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建明、胡芝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助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