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岸才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105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岸才,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惠来县,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岸才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粱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岸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吴岸才雇用同案人王某、方某(已判决),在其经营的本市荔湾区环市西路黑山七街12号409房“纵横娱乐”公司内,由同案人���某、方某等人负责接待客人并进行推销,通过出售无法使用的扑克牌扫描仪、麻将遥控器等赌博作弊器具牟取非法利益。2016年3月至5月18日间,被告人吴岸才伙同王某、方某等人,在明知上述赌博作弊器具不能使用的情况下,以事先设置好测试工具哄骗被害人相信作弊器具可以使用,又在被害人购买作弊器具后发现问题时以再次充电、系统问题等理由推脱的方式,诈骗得被害人谭某1人民币5688元,被害人朱某1人民币2800元,被害人朱某2人民币2500元。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吴岸才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吴岸才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岸才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岸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另查明,2016年5月19日,同案人王某、方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谭某2、朱某3退还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488元,并退出违法所得2500元交由法院处理。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吴岸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岸才在开庭审理时并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原物照片),银行账户清单、交易记录,被害人谭某2、朱某3、朱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1、刘某1、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同案人王某、方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岸才供述及其户籍材料���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岸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岸才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岸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吴岸才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岸才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瑞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张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