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298号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梅堰安宁街19-5号。法定代表人:姚松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旭明,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余杭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法定代表人:王慎跃。委托代理人:金涛、方剑锋,系浙江��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德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虹霞?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