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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张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林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石朋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颂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