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张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林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石朋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颂翔 关注公众号“”